如果军事指挥官认为集体惩罚具有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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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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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军事指挥官认为集体惩罚具有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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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充说,法院曾多次裁定,“这种拆除和封存与正义概念和基本道德原则无法调和”。尽管如此,如果军事上确实需要威慑,并且该措施能够达到威慑效果,那么可以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但必须按比例进行:“在没有重大威慑目的的情况下,军事指挥官不得行使其权力惩罚恐怖分子或作为对无关方进行集体惩罚的手段”。换句话说,,那么集体惩罚是允许的,尽管正如丹齐格法官承认的那样,“第 119 条侵犯了无辜方的权利”。

这并不是一个新的理由;法院在近三十年前的Daghlas等人案中裁定,房屋拆除的 股东数据 所谓威慑作用“自然不仅适用于恐怖分子本人,还适用于他周围的人,当然也适用于与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在Qawasmeh等人案中,军事指挥官的命令被认为是适当的,因为似乎试图将伤害降到最低,即使这些行动“严重伤害了无关人员,包括年幼的孩子,这是令人遗憾的”。

在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此类所谓的威慑措施时,法院尊重以色列军方的意见,反映了沙龙·韦尔和戴维·克莱茨默的著作中详细分析的一种持续趋势。丹齐格法官写道:“这些评估是被告专业知识的核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提出有充分理由时,本法院不会干预这些评估。”法院提到了上个月的Awawdeh判决,该判决同样裁定,它不会质疑当局关于威慑措施的必要性或有效性的决定。它还裁定:

不可能进行科学研究来证明采取拆迁措施可以防止多少起恐怖袭击、挽救多少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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