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17 航班的第一个问题就在这里:除非一个国家清楚了解实际威胁本身,否则法院如何确定该国是否已经或应该已经了解特定威胁源的具体情况?关于该事件的细节,我们知之甚少。荷兰安全委员会准备的初步报告无法确定袭击的来源,它只是证实飞机在空中解体,原因是飞机受到大量外部高能物体的撞击(第 30 页)。案件结束时,完全有可能会有更多信息可用。但是,如果这一主张是在无需澄清事件确切情况和实际肇事者身份的情况下试图确定责任,那么这种尝试将是徒劳的,也应该是徒劳的。
乌克兰意识到其领空存在某些风险(),尽管如此,它还是决定保持其领空部分开放,并且在其领 垃圾数据 空发生了事件,这些事实不足以成为乌克兰追究责任的事实。此外,还必须澄清实际事件的事实细节,并证明乌克兰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此类事件的现实和直接风险。然后,确定乌克兰应该预见到的具体细节究竟是什么,可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用 ARSIWA 第 39 条的措辞,我们可以称之为对损害的贡献问题。众所周知,该地区是敌对地区,国际航空界早在事故发生前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在 MH 17 被摧毁之前,有几家航空公司暂停了在该飞行情报区上空的运营。此外,在该地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乌克兰国家空中交通服务企业早在 4 月就指出,由于克里米亚局势,第聂伯罗彼得罗夫克斯飞行情报区存在安全风险。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在 4 月也警告美国航空公司,他们应该在第聂伯罗彼得罗夫克斯飞行情报区“极其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