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国家机关不履行公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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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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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国家机关不履行公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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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仍不敢直接表态,因为如果这样做,它将成为欧洲国家在海外(例如在阿富汗)使用致命武力的最终仲裁者。然而,在Makuchyan 和 Minasyan案中,法院留下了重新调整其判例以与其他人权机构(例如人权委员会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的判例保持一致的余地。法院并没有说,根据Bankovic的说法, 《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代理人杀害单个个人的情况——它本可以根据第 1 条管辖权分析驳回此案,但它选择不这样做。相反,它假定《公约》可以适用。

但根据我们案件的事实,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根据法院的说法,RS的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行为在杀人时不能归咎于阿塞拜疆。如果没有归因,就不存在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即侵犯生命权)。但也没有管辖权联系,因为管辖权确立行为(权威、权力、对受害者的控制)和侵权确立行为(斧头)是同一件事。因此,在判决书后面归因分析结束时,法院表示,在没有归因的情况下,没有违反第 2 条,“即使假设阿塞拜疆可能被视为对本案特定情况下的RS 行为拥有管辖权”(第 120 段,重点补充——但请注意,在将管辖权定义为与 RS 的行为有关而不是与他对受害者的控制有关时存在混淆)。


那么,为什么 RS 的行为不能归咎于阿塞拜疆呢?RS 是阿塞拜疆军队的一名军官,因此也是阿塞拜疆法律上的国家机关。法院在此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法院裁定,RS 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并非以官方身份行事(第 111 段):

就本案而言,法院非常重视这样一个事实:RS 虽然当时是阿塞拜疆军队的一员,但在杀害第二名申请人的亲属并准备杀害第一名申请人时,他并没有履行公务。特别是,他没有参与任何有计划的行动或自发的追捕(对比Leonidis v. Greece,第43326/05号,§ 58,2009 年 1 月 8 日)。相反,根据匈牙利法院确定的案件情况记录,这些罪行是由于 RS 私下决定在夜间和培训时间之外杀死参加北约主办的语言课程的亚美尼亚参与者而犯下的,因为他们据称之前曾嘲笑和挑衅他。没有人认为 RS 犯下的罪行是按照上级的命令实施的,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如此深远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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