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违反任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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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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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违反任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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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监管俘获何时会成为问题。卡彭特和莫斯将监管俘获定义为“监管(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应用中)由于行业自身的意图和行动而不断或反复地背离公众利益,转向受监管行业的利益的结果或过程”。另一位作家卡罗琳·德沃则提出了三个截然不同的标准。第一个标准可称为控制程度,侧重于“私人行为者接管立法过程”的程度。第二个标准关注干预的受益者,要求监管俘获“主要是为了私人行为者的利益而设计和运作的”。第三个标准关注成本,或者谁是输家。监管俘获必须“以牺牲整个社会为代价”进行。

显然,基金会资金透明,相关网站可供所有人查看,。简而言之,反复使 伯利兹 Whatsapp 数据​ 用“俘获”一词,事实上 ECLJ 报告的基本前提是没有根据、没有根据和没有道理的。

文献还强调,在指控有扣押行为时,证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即使提出合理的推论也是不够的,除非有证据表明私人行为与本来不会发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当索赔被用作要求进行彻底改革以防止所谓的扣押行为的依据时,索赔需要接受特别严格的审查。

因此,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提出的论点实际上更接近于暗示,无法满足普遍认为在出现俘获情况之前必不可少的任何定义要素。另一方面,除了系统如何按预期运作的例子之外,几乎没有因果关系证据的泛泛批评似乎更有可能是为了破坏那些不了解系统如何运作的局外人对整个系统的信心。这种担忧因呼吁对系统进行全面改革而不是改革运行不正常的特定部分的倾向而得到加强。归根结底,俘获发生在法院或授权人被迫或被哄骗采取违背他们成立时要维护的公共利益的行动的情况下。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报告没有提供发生这种情况的具体例子。

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报告的主要抱怨是,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成功地鼓励任务负责人维护国际人权法所载的价值观,而不是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所青睐的替代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很容易被归类为与相关法律不一致。这远远不符合任何公认的俘获定义,尽管这可能是令人失望的理由,也是一些资金充足但匿名的团体试图破坏整个体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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