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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与国际人权框架

Posted: Sat Mar 01, 2025 9:00 am
by roselin125#$&*
在很大程度上,艾尔沙德诉孟加拉国案 意义重大,因为法院在本案中指出,国际人权义务不能被法院完全忽视。法院认为,“如果国内法含糊不清或其中没有规定,国家[法院]应该借鉴国际文书中的原则”(第 69 段),并且当当地法律明显与国际人权原则不一致时,法院将提请立法者注意这种不一致。最高法院在孟加拉国诉谢赫哈西娜案、国家诉大都会警察局局长案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见此处的一般讨论)。在BNWLA诉孟加拉国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在缺乏国内法和原则的情况下,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应被解读为宪法的基本权利(见此处)。
尽管最高法院经常引用这两个来源,但本案中国际人权法的缺失 比利时 Whatsapp 数据​ 是值得注意的,而且正如我认为的那样,可能存在问题。
没有任何人权机构明确承认妇女有权根据要求获得堕胎服务。然而,堕胎定罪已被强调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视情况而定,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5 号一般性建议)。根据人权委员会的规定,缔约国必须提供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途径,当孕妇或女孩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时,或当怀孕足月会给孕妇或女孩带来巨大痛苦或折磨时,最明显的是当怀孕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或无法存活时(见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因此,各国被认为有义务放宽限制性堕胎法(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22 号一般性意见),如果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合法化”或“非刑事化”,则一律无一例外。
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建议波兰、约旦和阿根廷等国确保其严格的立法不会强迫妇女诉诸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秘密堕胎,并敦促其修改立法,以保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有效地进行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