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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国军事行动中情报共享的国际法:共谋的框架

Posted: Sat Mar 01, 2025 8:34 am
by roselin125#$&*
 

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我解释了情报共享如何违反国际法,因为它违反了直接禁止共享情报的规则,或者因为它参与了合作伙伴的不法行为。现在让我们开始更详细地研究共谋问题。

共谋和情报共享的两种情景

有两种基本情报共享情形可能引发一国的共谋责任:第一,情报共享协助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第二,接收非法获取和/或共享的情报。在第一种情形中,在军事行动期间,国家 A 与伙伴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 B 共 巴林 Whatsapp 数据​ 享情报,这进而协助 B 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可能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或国际人权法的行为,例如酷刑,也可能是较不严重的违反任一制度的行为。或者,它可能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例如第三国的主权、海洋法或外交法。情报共享可以是孤立的行为,也可以是更持久的合作关系的一部分。

在第二种情况下,B 国从其合作伙伴 A 那里获得污染信息。例如,A 国抓获一名恐怖嫌疑人,对其施以酷刑并从其身上获取情报,或者 A 国对其民众进行系统性电子监控,违反国际隐私标准,或者以侵犯该国主权或外交场所不可侵犯的方式从第三国获取信息。然后,A 国继续与 B 国分享这些信息。B 国几乎可以肯定或在一定程度上知道该情报是 A 国非法获取的,例如通过酷刑获取的。尽管如此,B 国还是会收到并使用这些信息,例如用于无人机袭击的目标定位。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A 国在收集情报和/或与 B 国分享情报时是违法的。但 B 国是否以及何时会通过索取、接收和使用非法获取和分享的信息而违法,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共犯责任框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国家共谋的责任将受一系列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制约(有关这方面,还可参见哈丽特·莫伊尼汉撰写的关于援助和协助的出色的查塔姆研究所研究论文)。首先,受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16 条的习惯规则制约,该规则规定:

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如果:

(a) 该国在知悉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

(b) 该行为如果由该国实施,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这条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它适用于任何可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它并不是独立的;它与《阿塞拜疆规则》第 41 条相辅相成,该条明确禁止国家援助和协助维持因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而造成的局势,以及与制度相关的共谋规则,这些规则的范围和构成要素可能与第 16 条不同。在军事行动的背景下,我认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包含此类与制度相关的共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