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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他强调的是正确的

Posted: Thu Feb 20, 2025 4:12 am
by chandon55
我们之间的第二个分歧,也是更实际的分歧,涉及当前“不受约束”的管辖权制度的实际后果。一方面,这与将结果描述为非结构化的“集合”有关(我借用了萨斯基亚·萨森作品中的概念)。奥基夫对这种想象提出质疑,理由是不同州的管辖权主张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受法律管制的——通过一项将它们置于平等地位的规则。如前所述,我同意这条规则的存在,但我不同意奥基夫认为它提供了太多结构的观点;相反,我认为它允许所有人自由地追求他们想要的目的。这有点类似于允许司机选择行驶在道路哪一侧的交通规则——即使这无疑是一条规则,但它并没有规范交通,除非司机找到合作的方式,否则会导致相当大的混乱。对于管辖权来说也是如此:多个管辖权基础的并行存在会导致领域无序化,除非政府或其他行为者找到以其他方式创造秩序。

类似的正式规则与事实后果之间的脱节也体现在奥基夫对司法制度 BC 数据巴西 产生合作能力的评估中。,正如上文所引用的,司法法有利于为共同利益而合作,并且“绝不会阻止各国以协商一致、集体和合作的方式部署跨国公共目的”。毫无疑问,司法法并不阻止各国合作。但它是否促进了这种合作,还是实际上降低了合作的可能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只看规则的内容,而需要将我们的视野扩大到规则所嵌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形式平等对于不同情况下的人们来说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正如阿纳托尔·法朗士 (Anatole France) 所言: “法律以庄严的平等性禁止富人和穷人在桥下睡觉、在街头乞讨和偷窃面包。”不受约束的管辖权以类似的方式运作:在相对平等的国家中,它是一种相互重叠的监管机制,从而产生合作的激励——正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观察到的美国和欧盟之间的情况。

然而,在不平等的强国中,它通过允许强国充分利用其广泛的管辖范围,而弱国往往无法有效监管,从而促进了统治。奥基夫似乎承认了这一点,他说:“国际管辖法中没有这种现实规定。任何这种现实都是经济实力的偶然功能。”但这就是关键所在。法律中很少有“固有”的东西,其大部分影响取决于其运作的社会背景。19 世纪国际大家庭的成员规则“天生”平等——只是因为它们在结构截然不同的政体背景下运作,权力非常不平等,所以它们将世界大部分地区排除在外。投资协议为富国和穷国的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其高度扭曲的影响只是由于资本集中在某些地方而不是其他地方这一事实(当然也是偶然的)情况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