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层面的混合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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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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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层面的混合议院

Post by roselin@#9201 »

决策机构中强化多数的规则通常是为了推翻某项措施,而不是为了确认其合法性。

这也许是对的,但从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不批准一项措施是明智的,因为该措施的管辖权有效性将受到混合法庭所有成员国法官的质疑。这将违背该提案的逻辑。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次要问题,如果该提案引起政治关注,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

作为中间解决方案的例子,应探讨“助理报告员”的作用。助理报告员可以是国家法官,而不是法院成员。

就“发言权”而言,助理报告员可以提供这样的意见。然而,由于他们在决 开曼岛 Whatsapp 号码数据 策过程中没有任何影响力,他们唯一的附加价值就是对国家关切的权威看法。成员国已经通过他们在程序中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提供了这种价值。此外,总检察长也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尽管范围更广,考虑到所有相关利益。虽然助理报告员可能是一种提供来自国家方面的进一步意见的有趣手段,但它仍然不足以解决困扰成员国的权限问题。

通过禁止欧洲法院院长在混合庭审理案件,但允许提起诉讼的国家法院院长或成员国法院院长参加审理,混合庭是不平衡的,并产生了额外的国家偏见,从而危及混合庭的公正性。

这是一个合理的担忧。然而,批评可能是误解的结果。只有当院长参与了目前正在审查的法院的先前裁决时,院长才被禁止进入混合审判庭。对于提出提交的国家法院院长而言,该法院仍未就此事作出决定。国家法院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后,但在对主要诉讼作出裁决之前,将此事提交混合审判庭。因此,在混合审判庭开庭的国家法院院长不参与先前裁决,只参与提交。

确实,这种区分可能看起来过于形式化。毕竟,国家法院院长对他或她最终将作出裁决的有效性存有疑虑。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默认选项是确保提交法院的成员国由一名没有并且不会参加国家诉讼的法官代表。作为替代方案,混合审判庭可以由成员国组成,不是由国家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的现任法官组成,而是由每个成员国在固定期限内任命的前最高法院和/或宪法法院院长组成。同样,这是一个次要问题,如果该提案的基本逻辑获得支持,可能会进行讨论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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