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近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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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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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Wed Dec 04, 2024 4:44 am

是否属于“近似目标”?

Post by roselin125#$&* »

上周,我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卡特案判决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该判决认为《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俄罗斯特工在伦敦杀害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一案。读者会记得,法院正确地采取了扩大域外管辖权的方法,但在这样做时,它还依赖了可疑的“近似目标”概念,该概念借用自其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 2 号判决。因此,“近似目标”(无论其含义如何)的人有权在域外享有生命权的保护,而被国家特工杀害但未被如此瞄准的人则无权。

我们面前的两个案件充分暴露了这一立场的任意性(分庭实际上用它来破坏Bankovic和GvR No. 2中的限制性方法)。被无人机杀死的人,其行动被无人机操作员仔细观察了大约 8 个小时,被机器人机枪射杀的人,如果是 白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数据​ 被数百英里外的卫星远程操控,并辅以少量人工智能,那么这个人是否属于“近距离目标”?简而言之,没有一个合理的人权保护体系会认为境外投毒杀人属于《欧洲人权公约》或其他人权条约的管辖范围,而美国无人机袭击或以色列超级机枪暗杀则不属于此类范围。

这让我们看到了潜在生命权侵犯的本质。这里的分析与诉诸战争权并无太大不同。在我看来,以色列在这方面似乎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根据国际人权法,只有在个人对他人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并且没有其他选择来应对这种威胁时,对个人使用致命武力才是正当的。但法赫里扎德先生虽然参与了伊朗核计划,但他并不构成这种威胁。人权法根本不能为杀害任何科学家辩护,因为这些科学家的工作可能在遥远的未来被用来伤害他人。否则,我们可以对全世界的大学教授和政府科学家宣布开放狩猎季节。

至于美国的无人机袭击,这里的问题再次是事实错误。根据麦卡恩案所阐明的原则,一个诚实合理的错误——即在行动计划中采取了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将免于侵犯生命权,即使实际上没有对他人生命构成威胁。这里的情况是否如此,将再次取决于对事实的更深入分析,包括美国操作员当时掌握的情报信息,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美国似乎不太可能成功承担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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