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在1951年第95号决议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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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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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在1951年第95号决议中指出

Post by chandon55 »

年的停战协定是否终止了那场武装冲突?武装冲突是否仅仅因为口头宣布中止或终止武装冲突而重新开始?这个问题的最佳答案可以在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现为国际法院法官)在 Fleck 主编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手册》(第二版,2008 年)中的一章(第 2 章,第 68 页)中找到:

“《联合国宪章》通过后,有关诉诸武力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对各方在无限期停战或停火结束后恢复敌对行动的权利产生了特别的影响。尽管法律曾经承认有恢复敌对行动的一般权利(《海牙规则》第 36 条),但今天,如果一国恢复敌对行动,除非停战或停火的另一方的行为构成武装攻击或武装攻击威胁,否则将违反第 2(4) 条。同样,虽然根据传统法律,停战的缔结并不损害一方对航运 求职者数据 行使交战权的权利,但这种行动现在只有在构成必要和适度的自卫措施时才是合法的。”

格林伍德等学者指出,安理会拒绝接受停战协议签署后交战权继续存在的观点。这种拒绝的背景是,在1949年停战协议终止埃及与以色列的战争后,埃及继续对航运行使交战权。:

“……由于已存在近两年半的停战制度具有永久性,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声称自己是积极的交战方,或需要为任何合法的自卫目的行使视察、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

并进一步认定,在当前情况下,这种做法不能以自卫必要为由予以证明。”

有人可能会说,安理会的这一拒绝只适用于停战协议生效且双方均未拒绝的情况。因此,朝鲜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这忽略了要点,即自《联合国宪章》通过以来,无限期停战和军事行动的全面结束就终止了敌对行动,并终止了武装冲突法下的权利(敌对行动结束后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情况除外)。要恢复这些权利,一般来说,需要恢复武装冲突。而这又需要武装部队实际使用武力。仅仅口头终止停战并不意味着发生了武装冲突。当然,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际使用武力必须根据战争权得到正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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