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安全原因的拘留必须“由公正客观的当局定期重新考虑”(第 13 条)。这种制度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条件——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反,《欧洲人权公约》不允许预防性拘留——将取决于该计划的细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这种审查仅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如评论中所建议的那样,它将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标准。(参见梅德韦杰夫等人诉法国案)
《原则和准则》缺乏明确性可能反映出缺乏共识。关于“拘留”的定义,评论指出,“‘限制自由’构成拘留有不同的看法”。参与哥本哈根进程的国家不仅承担不同的国际义务,而且在基本法律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例如人权文书的域外适用。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接受这一法律事实,但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对此提出质疑。(关于域外适用,请参阅 Marko Milanovic 的书)
有人批评《准则和原则》与现实脱节,缺乏雄心壮志。例如,国际特赦 GCash 数据 组织就表示担心《准则和原则》可能“被利用……逃避……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规定的义务”。这并不是哥本哈根进程第一次受到批评。一些非政府组织抱怨他们参与度不够。这种批评一再遭到驳斥。丹麦外交部法律顾问表示,进程虽然封闭,但并不秘密。此外,他为排除民间社会辩护,认为有必要鼓励参与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非盟、欧盟、北约、联合国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持开放。最近,丹麦外交部长驳斥了所有批评,指出《准则和原则》将提高保护水平最低的国家的标准。如果文本更具雄心壮志,这些论点无疑会更容易被接受。
有必要制定法律框架。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研究,保护被剥夺自由的人被明确确定为“迫切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领域。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拘留受到监管。《日内瓦第三公约》为拘留战俘提供了法律依据(第 21 条)。同样,《第四公约》赋予占领国颁布立法的权力,为拘留非战斗人员提供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出于迫切的安全原因而有必要时(第 64 条和第 78 条)。此外,非法监禁受保护人员严重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47 条)。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没有同等的法律框架,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均未提及此事。在某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决议可能暗示了拘留的法律依据,但如果没有适当的程序框架,这几乎是不够的。